互联网法治 关于网络贷款纠纷的相关法律问题浅析
发布时间:2025-09-10 06:04:20

  

互联网法治 关于网络贷款纠纷的相关法律问题浅析

  网络贷款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借贷行为,其核心特征是去中介化,即借款人和投资人通过互联网平台直接对接,网络贷款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仅提供信息服务和信用评估等辅助功能。网络贷款的主要形式包括个人与个人(P2P)、个人与企业(P2B)及企业与个人(B2P)三种模式。与传统银行贷款相比,网络贷款具有门槛低、审批快、操作便捷等优势。借款人通常只需在线提交基本信息和证明材料,平台即可快速完成信用评估。同时,网络贷款突破了地域限制,使得资金供需双方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匹配,提高了资金配置效率。然而,网络贷款在具有诸多优势的同时也存在诸多风险,导致实践中产生大量纠纷。基于此,笔者拟对常见纠纷类型及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以期为相关案件的审理提供有益参考。

  网络贷款纠纷主要涉及三类问题,即合同纠纷、利率争议和信息安全问题。合同纠纷是最常见的纠纷类型,主要涉及电子合同的有效性认定问题。由于网络贷款全程在线操作,合同的订立、签署和履行都在网络上完成,如何认定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题。此外,格式条款也是引发争议的一个重要原因。部分平台在合同中往往会设置不公平条款,以此来加重借款人责任,减免平台义务。利率争议是另一类常见纠纷。虽然我国法律对民间借贷利率设定了上限,但部分平台通过收取各种名目的服务、管理等费用变相提高实际利率,规避法律限制。这些隐性收费使得借款人的实际融资成本远高于法定上限。如何准确计算和认定网络贷款的实际利率,是实践中的一个难点问题。信息安全问题是网络贷款过程中经常产生的一类风险问题。在贷款过程中,借款人需要向平台提供大量个人信息,包括身份证明、联系方式、银行账户等。部分平台缺乏信息保护措施,导致用户信息泄露,甚至被非法出售。

  合同效力争议。一是平台无资质放贷。部分平台未取得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却向不特定对象吸纳资金和发放贷款,此时借款合同可能会因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而无效。二是借款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部分借款人从平台获取贷款后,又转借给他人。这种行为违背贷款用途,扰乱金融秩序,会导致相关借款合同无效。三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例如,部分平台以居间费用或通过债权拆分发行、关联公司嵌套收费等方式,规避法律规定的利率上限。这可能会被认定为合同无效。

  借款本金争议。一是预先扣除费用。部分平台或关联方在借款本金中预先扣除服务费、咨询费等。如果无法证明自身提供了相应服务,法院可能会将借款人实际收到的金额认定为本金。二是本金数额认定。出借人往往会主张以现金方式支付大额贷款本金,借款人会抗辩称这一做法预先扣除了高额利息。法院一般会审查款项来源、交付情况等证据,以确定实际本金数额。

  利息及费用争议。一是利率超限。部分平台收取的利息、违约金、服务费等费用经过折算后会使得实际利率超过法定利率上限,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二是费用性质争议。如何认定平台收取的费用是实践中的一个重点问题。如果平台未实际履行服务,或费用显著高于市场水平,法院可能会将该费用认定为利息,而该利息受利率限制。

  平台责任争议。一是平台是否承担担保责任。如果平台仅提供媒介服务,一般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平台通过网页、广告等方式明示或有证据证明平台为借贷提供担保,那么出借人请求平台承担担保责任,法院应予支持。二是信息披露义务。平台作为中介人,有义务向借贷双方如实报告与订立合同有关的事项。如果平台隐瞒重要信息或提供虚假情况,给借贷双方造成损失,平台须承担赔偿责任。

  个人信息争议。一是信息泄露。实践中,存在部分网络借贷中介机构及其外包服务机构未经出借人与借款人同意,将收集的信息用于服务之外的目的。这一行为侵犯了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出借人或借款人可要求平台承担侵权责任。二是信息被冒用。个人信息被他人冒用于网络贷款,被冒用人可起诉至法院确认贷款合同无效,并要求相关平台采取措施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

  借款用途争议。一是借款实际用途与约定不符。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如将贷款用于赌博、非法经营等,这会影响合同效力,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甚至提前收回贷款。二是平台监管责任。平台对借款用途有监管义务。如果平台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导致借款被用作其他用途,须承担一定责任。

  管辖权与诉讼程序争议。一是平台通过格式条款约定异地管辖是否有效。一般而言,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二是电子证据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当金融机构作为原告时,金融机构对借款合同的成立和履行事实、网络借款电子合同的真实性及合同中特定条款负有举证义务。当借款人作为原告时,如果主张金融机构存在违约行为,借款人应提供相关电子证据证明金融机构的违约事实。如果借款人主张因金融机构的行为导致自身权益受损,借款人需提供电子证据证明自身权益受损的事实和程度。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电子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方需提供证据证明该电子证据存在伪造、篡改、删除等影响真实性的可能性。如果一方当事人对电子证据的关联性提出异议,异议方需说明该电子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关联或关联性较弱,并提供其他证据支持该主张。

  法律关系认定存在一定难点。一方面,在网络贷款纠纷中,部分平台可能同时扮演信息中介、资金归集、担保等多种角色,导致存在借贷关系、居间关系、担保关系等多重法律关系,这给法院界定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增加了难度。另一方面,部分平台可能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刑事犯罪。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需要准确判断案件类型,避免出现认定错误的情况。

  证据认定存在一定难点。一方面,网络贷款的借款合同、交易记录等信息多以电子形式存在。由于电子证据的形成、传输、存储过程复杂,法院在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时存在困难。另一方面,网络贷款具有虚拟性和跨地域性,证据可能分散在不同的网络平台和服务器上,导致收集证据的难度较大。同时,审查电子证据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这增加了法院判断证据真伪和证明力的难度。

  主体责任认定存在一定难点。一方面,平台在网络贷款过程中可能扮演着多重身份,法院在认定主体责任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如果平台仅提供媒介服务,此时平台为居间人身份,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平台为借贷行为提供担保,此时平台为担保人身份,需承担担保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平台在审核借款人信息、资金监管等方面存在过错时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目前尚存在不同观点。此外,部分平台的宣传和实际操作可能存在模糊地带,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责任认定的难度。另一方面,借款人可能会使用虚假身份信息或冒用他人身份进行借款,导致法院难以确定真正的借款人,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案件审理难度。

  利率和费用认定存在一定的难点。在相关案件中,出借人、平台、借款人、担保人之间基于不同协议存在多种名目的费用,对于相关费用是否属于变相高息的认定是案件审理的难点。值得注意的是,部分平台的实际放贷利率已超过法律保护的上限。在相关诉讼中,对于超过法定利率部分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管辖和送达存在一定难点。一方面,网络贷款合同多为格式合同,其中的管辖条款常常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用户注意。这可能会导致管辖条款无效。另一方面,网络贷款纠纷的被告可能遍布全国各地,且联系方式不固定,导致案件送达困难。法院可能需要通过公告的方式进行送达,但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案件审理的期限。

  一是当事人可以主张合同部分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的规定,针对超过法律规定的高利息贷款合同,当事人可以主张该合同无效。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借贷关系已终结,且借款人已全额支付超额利息,此时部分法院一般会认为双方已实际履行完毕,倾向于不再支持返还超额利息;如果借款未清偿完毕,当事人可主张将超付利息冲抵本金或后续利息。

  二是当事人可以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为由请求撤销合同。显失公平的要件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显著失衡;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订立合同时,一方当事人具有利用优势或利用受损害方无经验等特点订立合同的主观故意。重大误解的要件包括:误解由受害方自身过错造成;当事人对行为主要内容构成重大误解;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可能会使误解方的利益受到损害。

  三是当事人可针对暴力催收提起侵权之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和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如果在催收过程中存在侵犯隐私权、名誉权等其他侵权行为,受损害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

  四是当事人可以对涉嫌“套路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行为向公安机关报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就平台而言,应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醒目方式提示关键条款。平台作为信息中介,须向借贷双方披露相关信息。在贷款合同中,对于利率、还款方式、逾期费用、提前还款规定、担保条款等关键内容,平台应以醒目方式提示。平台应采用合法催收手段,禁止采取暴力、威胁、侮辱、诽谤、恐吓、跟踪、骚扰等手段进行催收,不得向借款人及其亲友以外的其他主体催收,应通过合法、文明的方式提醒借款人按时还款。此外,平台应留存完整的电子合同签署流程记录(如人脸识别、短信验证)。在留存电子合同签署流程记录时,金融机构应确保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避免数据篡改和丢失。同时,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证据管理制度,对留存的记录进行妥善保管和使用。在发生网络贷款纠纷时,金融机构应及时提供完整的电子合同签署流程记录,以证明合同的有效性和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是相关部门可以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明确网络贷款的利率上限和费用收取标准,禁止平台以各种名义变相收取高额利息或不合理费用,确保借款人的利息负担在合理范围内。

  二是进一步强化平台责任。平台应对合作机构的资质和业务模式进行动态监管。同时,可以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对平台的业务活动进行实时监测和风险预警,及时发现和处置平台的违规行为和风险隐患。此外,平台可以进一步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规范贷款审批、放款、催收等业务流程,加强对借款人的资质审核和风险评估,防止过度放贷和多头借贷。

  三是可以建立行业数据共享机制,防止借款人多头借贷引发的系统性风险。可以建立健全金融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法院等多部门之间的协同监管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沟通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共同打击网络贷款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可以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出台行业自律规范和标准,引导平台合规经营、公平竞争,加强行业内部的监督和约束,促进行业健康发展。